证明关联公司主体混用
一、可证明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核心要素
根据你补充的信息,结合财务依赖、业务交叉、人员控制等事实,可认定A、B、C三家公司存在主体混同,具体依据如下:
财务混同
C公司无自主盈利能力,工资发放资金来源于A、B公司注资,实质由A公司控制现金流4。
若C公司账户与A、B公司存在频繁资金往来(如注资未明确为借款或投资),可佐证财务混同4。
业务混同
你的工作内容实际服务于A公司大股东个人项目,与C公司名义经营范围无关,证明业务由A公司实际操控4。
若考勤、审批流程等仍由A公司管理层直接管理,可印证业务控制权未转移4。
人员混同
A、B、C三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叠(如法定代表人、高管交叉任职),且实际决策权集中于A公司4。
若社保缴纳、劳动合同签署仅为“凑人数”形式(如社保挂靠但无实际用工),可进一步证明人员混同14。
二、法律定性及责任承担
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后果
三家公司若被认定构成人格混同,法院可判令其连带承担用工责任(如支付工资、经济补偿等)4。
关键证据清单
资金流向证据:A、B公司向C公司注资的银行流水、财务凭证4;
业务指令证据:A公司管理层直接指派工作的邮件、聊天记录、项目文件4;
社保异常证据:社保挂靠记录(如参保单位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)14;
薪酬支付证据:工资由C公司支付但资金来源于A、B公司的转账记录4。
三、操作建议
固化混同证据
向税务部门申请打印C公司完税证明,若显示纳税额极低或无自主营收,可印证财务依赖4;
收集A公司大股东以个人名义下达工作指令的证据(如签字文件、会议记录)4。
法律行动路径
以A、B、C三家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,申请劳动仲裁,主张:
确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未被合法解除;
要求三家公司连带支付欠薪、经济补偿4。
若仲裁败诉,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人格混同司法审计,查明三家公司财产独立性4。
四、风险提示
“同意变更”的效力限制
即使你曾同意转入C公司,若公司未依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(如未书面确认),仍可主张变更无效23。
时效衔接
需在知道或应知权利受损1年内申请仲裁(如欠薪、社保异常等)4。
建议优先通过劳动监察投诉(处理周期短)与仲裁程序结合,系统性追究关联公司责任4。